问答题 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 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70万元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账。为酬谢介绍人, 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账,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试问:
   (1) 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 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3) 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正确答案】(1) 该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折扣,即让利。这是在成交的付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但该款项并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2) 两厂支付的是佣金,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提供介绍而得到的报酬,可由买卖双方给付。
   (3) 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回扣的主要特征是在“账外暗中”给付。折扣和回扣的显著不同在于折扣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双方都如实入账。佣金的给付也须以明示方式进行,同时都要如实入账,A、B两厂即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