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背景]
某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部分,项目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由招标人采购。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如下:
(1)投标截止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第十八日上午9时整。
(2)接受投标文件的最早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2h。
(3)若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4h前提出。
(4)投标有效期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共90天。
并规定,建筑工程应由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应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招标人鼓励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A、B、C、D、E、F为建筑公司,G、H、J、K为安装公司,L、N、P为装修公司,除了K公司为二级企业外,其余均为一级企业,上述企业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各联合体具体组成见下表。
各联合体具体组成表
联合体编号
联合体组成 A、L B、C G、K E、H C、N F、J、P E、L
在上述联合体中,某联合体协议中约定:若中标,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然后将该联合体协议送交招标人;联合体所有与业主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调工作均由牵头人负责;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且需向牵头人支付各自所承担合同额部分1%的管理费。
[问题]
问答题 该项目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采购是否可以不招标?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该项目设备采购估价为8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所以必须进行招标。
问答题 分别指出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第(1)条正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日期的确定为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天,发售招标文件的期限至少为5天,满足该规定。
第(2)条正确。有关法规对此没有限制性规定。
第(3)条不正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均可以。
第(4)条不正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有效期应该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不是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
问答题 按联合体的编号,判别各联合体的投标是否有效?若无效,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编号为Ⅰ的联合体投标无效。因为L单位同时参加了Ⅶ标联合体。
(2)编号为Ⅱ的联合体投标有效。安装和装修可以专业分包,联合体条件满足。
(3)编号为Ⅲ的联合体投标无效。因为建筑法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身完成不能分包,G、K均为安装单位,没有建筑单位,主体结构必然要分包。第二个原因是G单位同时参加了Ⅴ联合体。
(4)编号为Ⅳ的联合体投标无效。因为E单位同时参加了Ⅶ联合体。
(5)编号为Ⅴ的联合体投标无效。因为G单位同时参加了Ⅲ联合体。第二个原因是该联合体成员没有建筑单位,主体结构必须外包。
(6)编号为Ⅵ的联合体投标有效。
(7)编号为Ⅶ的联合体投标无效。因为L单位同时参加了Ⅰ标联合体。
问答题 指出上述联合体协议内容中的错误之处,说明理由或写出正确的做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上述联合体协议内容错误之处是:
(1)先签合同后交联合体协议书是错误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应该在投标时递交联合体协议书,否则是废标。
(2)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是错误的。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联合体所有与业主方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调工作,在没有递交授权书下,均由牵头人负责是错误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第四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四十五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