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2012年卷三95—100题)
多选题
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本案赵刚将欠款还给李强,合同履行地在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李强的所在地,也就是甲市B区。另外,被告住所地是赵刚的住所地甲市A区。本案的借款标的额只有5000元,故不可能由中级法院管辖。所以,选项A和B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欠款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双方也未约定协议管辖,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多选题
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侵权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系因赵刚的宠物狗将李强咬伤所致,属于侵权行为的案件,适用侵权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李强被被告赵刚的狗咬伤,就是发生在赵刚家,所以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都是甲市A区。另外,本案请求支付医药费的数额为6000元,故不可能由中级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B和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说的是由甲市A区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属于特殊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多选题
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诉的合并。诉的合并,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包括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两种情况。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如原告既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又诉请被告交付买卖标的物,还诉请被告返还租用的房屋;也可能具有牵连关系,如原告既起诉离婚,又起诉分割共同财产。针对有牵连关系的诉的合并,可以合并审理,且可一起判决;针对无牵连关系的诉的合并,可以合并审理,但必须分别判决。本题题干中的两个诉,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且没有牵连关系,因此可以合并审理、分别判决;两个合并的诉也可以分离,因此也可以分别审理、分别判决。综上所述,A和C选项是正确的,B和D选项是错误的。
多选题
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理论分类与自认。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所谓本证,是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反证是对该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原告李强对借款合同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他提出的用以证明借款成立的“借条”属于本证。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B选项中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李强曾经向赵刚转账,并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李强借给赵刚5000元钱”的案件事实,属于间接证据。B选项是错误的。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可见,本案中赵刚对借款事实的承认属于自认。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被告赵刚言称已用卖玉石款项偿还借款,也就是说,他主张借款已经清偿,他需要针对清偿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此D选项中赵刚提供的当事人陈述意见证明还钱事实,也是本证。D选项是错误的。
多选题
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证据有八个种类:(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A选项中的书面证词似乎属于书证,但其实不然,这只是说明证人系以书面方式进行作证,因此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的复印件,皆属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不是没有证明力,只是一般情况下证明力较原始证据小。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知应该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被侵权人有过错的证明责任。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事实,且不存在倒置的情况,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多选题
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反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是指被告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否定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反驳则仅是对于对方诉讼请求的否定,不具有独立性。在本案中,李强起诉赵刚偿还借款是一个诉讼请求,而赵刚称曾卖给李强玉石且用货款清偿了借款,则是一个新的基于玉石买卖合同的独立请求,并非反驳。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本来两个请求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但“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约定使得两者之间产生了牵连关系,因此被告赵刚基于玉石买卖合同的请求便可以成立反诉,当然也可以单独另行起诉。所以,B和C选项都只是指出了一种处理方式,是片面的,都是错误选项。综上所述,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