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 标准 |
法、德、意、韩 | 基本采取二标准制:一是行为标准,即商人必须是实施商行为的人;一是职业标准,即从事商行为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之为业 |
日本 | 对商人认定采取三标准制,除上述两者外,还有名义标准,即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这是一条权责标准,用于商人和商业辅助人区分。另外,日本特别注重职业标准,并将职业概念扩大到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
美国 | 采取四标准制,特别强调知识标准,这是美国认定商人的核心标准,也是美国商法的特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