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驾车行驶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