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29条将其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下列特点:
1.船舶出租人保留对船舶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但承租人对船舶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但是,船舶出租人因负责配备船长、船员,负责船舶内部管理事务而需要负担船舶的日常固定开支(也称营运成本)。
2.承租人有权指挥船舶的营运,并自行承担船舶营运费用。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而出租人只负责有关船舶费用;承租人在不干涉船舶内部事务的前提下,有权指挥船舶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该营运费用称“航程使费”。对于船舶,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
3.船舶出租人获得的报酬是租金,而不是运费。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过户租赁合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44条规定:“光
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光船租赁合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一条未配备船员的“空船”,在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雇佣的船员所占有,并由承租人使用和经营。船舶出租人仅保留对船舶的处分权,实现了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完全分离。
2.光船租赁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光船租赁合同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立的特点,决定了其性质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承租人依照合同对船舶具有的这种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称为“船舶租赁权”。光船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也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表现为合同成立后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的租赁权受到法定保护,排除出租人或第三人的侵犯。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1)“买卖不破租赁”。即使出租人将船舶转让给第三人,原光船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船舶所有人必须尊重承租人对船舶的租赁权。(2)出租人无权任意设立抵押权。我国《海商法》第151条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没有登记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