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保险合同的内容。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保险合同的内容,又称保险合同条款。在学理上,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在广义上,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保险合同所记载的全部事项,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加以记载的事项,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狭义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缔结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通常,人们多从广义上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所涉及的就是广义上的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以条款形式表现在保险合同之中。这些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类。法定条款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约定条款为保险合同的任意条款。 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明确记载的条款。我国《保险法》第18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保险合同必备的法定条款共11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约定条款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之外,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特别需要就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的条款,又称为特约条款,通常包括附带条款、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三种。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与法定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条款为必备条款,任何保险合同都不可或缺,否则合同无效;约定条款为任意条款,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作出约定或如何约定,合同有无此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与一般商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内容,即其条款所记载的事项有一定的特殊性。现选择几个有代表意义的条款予以具体说明: (1)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这里所说的主体是指《保险法》第18条第1款所称的保险人和第18条第2款所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于保险合同多采用保单形式,通常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印制在保险单上,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在投保时予以记载。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一般采用指示式和无记名式两种记载方式。指示式是指保险单不仅记载投保人的姓名,还标明“或其指定人”字样。对这种保险单,投保人可以采用票据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人。无记名式是指保险单不具体记载投保人的姓名,投保人可以通过交付保险单的方式改变保险单持有人。任何保险单持有人都可以依保险条款记载的内容向保险人行使给付保险金请求权。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因保险合同种类不同而各异,保险合同明确记载保险标的,便于确定险种,判明投保人对其是否有保险利益,同时便于保险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一般只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特约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特约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的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与保险危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保险危险是造成保险人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原因,如火灾、爆炸、地震等。保险责任是保险危险造成的应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结果。保险危险只能是那些尚未发生的,且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项。责任免除,也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金支付的情形。它是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性规定。除外责任一般应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如果损害是由于除外责任列明事项造成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外责任的事项主要有: 一是不可保危险,如世界大战、核战争等; 二是道德危险,如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是由专门的特别附加保险承保的危险,如战争、罢工等,往往是一般险种的除外责任。此外,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险种不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也不一样。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日期,它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期间有两种表示方式,它可以按保险业务全过程的起止计算,也可以按年、月、日计算。前者多适用于运输保险合同和工程保险合同,后者多适用于一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不是同一概念。两者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非常重要。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保险实务中通行的惯例是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间届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5)附带条款。又称行业条款,这是海上保险合同特有的条款,它是提供海上保险的保险公司同行业之间根据海上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经协商统一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如果这些条款添附于保险单,就发生对保险单原有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限制的效力。 (6)保证条款。这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条款。保证条款具有约束力,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作出的一种承诺,如果承诺人违反了承诺,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即有权解除合同。 (7)附加条款。又称追加条款,这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了适应特殊情况而必须增加限制或者修改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时,在正式保险单后添加的条款。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补充合同的内容,二是变更合同的内容。添加方式为两种:一是在保险单空白处书写,二是将印制的条款加贴在保险单上。这些都同时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法律有特别要求。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