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出售设备一台,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甲对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5年,没有约定检验期间。设备交付后的第三年,该设备因为隐蔽的设计与制造缺陷发生严重事故,给乙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乙立即通知甲。关于甲、乙之间法律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无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11、158条的规定,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期间,乙检验并通知的合理期间为质量保证期间,不适用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2年的期间。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少于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30万元,乙有权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额,C选项正确,不当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该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不能与损害赔偿并用,乙请求甲支付增加后的违约金之后,不得另行请求损害赔偿。故D选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