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案例1:江苏省涟水县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承包了某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0年。1999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2004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

案例2: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5分田的承包权。后其丈夫死亡,村委会遂将其承包未到期的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

案例3:A省某村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依法申请取得一个石灰石矿的采矿许可证,2001年8月,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未经合作社社员和村民会议讨论,便将石灰石矿新开采点的开采权承包给同村村民周某。

案例4:刘某于2000年承包了30亩耕地,2004年,刘某的父亲去世,刘某将其父亲葬于承包的耕地上。

问答题

分别指出上述4个案例中做法的不妥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_______

【正确答案】

案例1:

屠某夫妇拒绝退还耕地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第26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根据该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两者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案例2:

村委会将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所以村委会不能将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

案例3:

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将石灰石矿新开采点的开采权承包给同村村民周某的做法不合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是在本案中,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是在国家许可的条件下形成的使用权,仅指可以开采所限矿产的行为权利,法律禁止以承包的名义转让采矿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8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所以村委会擅自将采矿权以承包的方式转让,无论是否经过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都是违法的。

案例4:

刘某将其父亲葬于承包的耕地上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所以刘某不能将其父亲葬于承包的耕地上。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假如你是一名大学生村官,你将如何处理刘某违法建坟一事?_______

【正确答案】

如果我是一名村官,我会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刘某的行为,首先我会对刘某进行普法工作,使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劝其响应国家号召,将其父亲火化。如果刘某执意不听劝告,我也可以向当地土地局反映,要求土地部门责令刘某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刘某拒绝执行土地部门的决定,并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我会通过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