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上海市辖区、县的新设、撤销或合并,应由( )批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省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即县、市级地方建置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