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因恋爱而长期同居在一起,后来因某种原因,宋某提出分手。冯某不满这种情况发生,遂二人在单位的宿舍楼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一件件扯下,并大喊“免费观看”,而且对宋某进行击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事后宋某请求法院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审理。此后,宋某曾多次向法院表示自己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只是要求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但法院依然将宋某作为自诉人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依法传唤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将其拘传至法庭上,并判决冯某犯有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问:
【正确答案】不合法。自诉案件只有当符合条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立案受理。在本案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其和冯某的同居关系,不管其要求能否成立,她并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有权利。侮辱罪和故意伤害(轻伤)罪都属于自诉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有权不起诉,也有权在起诉之后,判决宣告之前撤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没有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诉人可以适用传唤。当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应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正确。其中,宋某根本没有要求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而且宋某多次向法院表示,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时也不愿出庭。因此,法院对冯某作出这两项有罪判决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