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数罪并罚的相关知识,应从数罪并罚的概念、原则及具体情形等方面进行论述
(1)概念:数罪并罚是对一个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2)数罪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是指执行各罪刑罚的总和。吸收原则,是指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他被其吸收不再执行。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量刑后在其最重的一个刑罚之上总和刑罚以下,选择一定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综合原则,也称混合原则,即兼采以上两种或三种原则。我国实行的就是混合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并科原则为补充。《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具体来讲:①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②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③所犯数罪中如果有判处附加刑的,对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
(3)数罪并罚的情形:①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处理);②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即“先并后减”原则处理);③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即“先减后并”原则处理)。“先并后减”,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没有判决,对新发观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剩余刑期作为决定执行的刑期的制度。“先减后并”,是指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后,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都是数罪并罚的方法,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①适用情形不同。前者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情况。②计算方法不同。前者先并后减;后者先减后并。③刑事政策不同。计算方法的差异导致计算结果的不同,后者比前者体现了更加从严处罚的精神。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