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即一种类型的法代替另一种历史类型的法,从法律制度的本身不可能得到说明。其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从而使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发生变革。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的途径是社会革命,即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推翻代表落后生产力的阶级。
法的变更,无论是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还是同一历史类型内部的变更,其最终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在于法律制度必须适应社会总的经济状况要求的规律。但法律制度的发展又要受到其内部各个因素之间关系的影响。在正常情况下,法律制度内部的每个因素,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之间是相互适应的,形成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体系。而在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往往首先影响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变化,从而使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其他构成因素发生矛盾。统治阶级为了调整这种矛盾,有时不是直接修改、变更法律规则,而是通过法律解释、类推的方式来达到调整目的,这又使法律实践与法律规则发生矛盾。当法律制度内部的各个因素无论怎么协调都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状况要求时,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就得以实现。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