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
   (1)金陵石化炼油厂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为什么?
   (2)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李某提出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1) 金陵石化炼油厂的侵权责任成立。因为环境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环境民事责任就已经成立。
   (2) 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理由无效。金陵石化炼油厂须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方能免责,证明排污行为合法没有免责效力。
   (3) 没有过诉讼时效,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之日时起算。
【答案解析】(1) 本题考查的是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①环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②环境责任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环境的后果,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①有损害行为;②发生了损害后果;③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被侵权人只要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和损害结果发生就可以提起诉讼,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金陵石化炼油厂没有证明这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已经符合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侵权责任已成立。
   (2)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金陵石化炼油厂自己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无效,环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
   (3)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3年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算,而不是从有环境污染的事实时起算,因此,李某的起诉在诉讼时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