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团体的类型:民政部把社会团体分为四类:一是学术性团体,二是行业性团体,三是专业性团体,四是联合性团体。它们都必须确定一个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它们中的一些团体是官办的或由政府控制,活动经费上有相当一部分源自政府,但它们全部脱离了行政序列,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在组织运作上基本上独立,具有互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