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夫妇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陈华拍照留念, 摄影师翻拍了陈华的底片, 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 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某电器厂作广告之用。 在本案中, 侵害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
《民法通则》 第 100 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 第 139 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 做广告、 商标、 装饰橱窗等, 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 摄影师将底片出卖、 张某将底片用于挂历并拍卖、 电器厂将底片用于广告皆为营利行为, 且均未征得陈华的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刘某、 张某和电器厂均为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