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2002年8月,某制药厂研制出两种兽用消炎药,分别以“万能”和“百清”为商标,制药厂对后者进行了商标注册,2004年4月制药厂与某药品公司签订了“万能”和“百清”两份商标转让合同。2004年5月,药品公司依照两份商标转让合同的约定,付清了商标转让费,并开始使用“万能”和“百清”商标。
问题:
【正确答案】“百清”可以作为该药品商标名称;“万能”不能作为该药品商标名称。《商标法》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万能”标识即具有夸大性宣传的特点,故“万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百清”商标在转让时未经商标局审查批准,故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