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聚众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303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修正案将聚众赌博的处罚和开设赌场的处罚区分开来,开设赌场的行为可以受到更重的处罚。
关于赌博罪的本质,刑法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同学说:有人认为,赌博罪所侵犯的是社会的善良风俗;有人认为,赌博罪侵犯的是勤奋的国民生活方式;有人提出,赌博罪的本质是导致“二次犯罪”危险;有的主张,赌博罪的本质是导致他人的财产危险等等。我国刑法将赌博罪规定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中,故本罪侵犯的应当是以劳动取得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
聚众赌博罪在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里的营利目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二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
聚众赌博无非就是多数人纠集在一起共同参与赌博活动,不但“赌头”的行为是聚众赌博,而且不是“赌头”的参与人的共同参与行为,也同样应该是聚众赌博,至于聚众赌博是否要求本人亲自参加,可分为两种情况加以考虑。第一,一般参与者聚众赌博的成立必须要求其本人亲自参加赌博,否则不成立聚众赌博。第二,对于“赌头”情况有所不同,因“赌头”是组织并且从中渔利,所以他是共同赌博犯罪的主犯,应对聚众赌博犯罪的一切负全责,是否亲自参加赌博对其行为性质不产生影响。因此,“赌头”成立聚众赌博并不要求其亲自参加赌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