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于2005年1月向乙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利息比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3月,甲将自己居住的房屋送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4月,丙为了从事地板生意向丁银行贷款10万元,并以甲送给的住房作为还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后,乙发现甲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清偿欠款。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乙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2)如果丙到期不能清偿丁银行的债务,丁银行是否有权实现抵押权?为什么?
(3)如果丁银行主张实现抵押权,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乙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丙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因甲转让房产系无偿转让,因此,撤销权的构成不以丙恶意为必要条件,而以该行为有害债权即可行使撤销权。甲在转让房产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其财产处分行为影响了乙的债权的实现,因此,乙享有撤销权。
(2)如果丙到期不能清偿丁银行的债务,丁银行有权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受让人取得其他物权的,可以依据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权。本案中,丙在设定抵押权时,丙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丁银行正是信赖此项登记而设定抵押权的。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对于信赖登记而为权利设定的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因此,银行有权实现抵押权。
(3)如果丁银行主张实现抵押权,甲可以替代丙偿还所欠债务;丁银行拍卖房产后,甲取得对丙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从丙处取得的利益,应当偿还欠乙的借款。首先,由于乙行使了撤销权,甲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房屋所有权仍应归甲。甲为了消灭房屋设定的抵押权,可以代替丙清偿丁银行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其次,如果丁银行通过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则甲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要求丙承担房屋被拍卖所受的损失。最后,乙有权要求甲将从丙处获得的利益给乙,以清偿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