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王某、李某因犯诈骗罪分别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5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张某无罪。在此种情况下,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好对全案宣告终止审理。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就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第183条的规定,虽然王某、李某在宣判后表示不上诉,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仍享有上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也可能在此期间提起抗诉,这时的一审判决还是没有确定和未生效的判决,不得交付执行。
(2) 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将全案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一审法院应该将李某和王某也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3) 二审法院对全案终止审理是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宣告张某无罪,并对王某、李某继续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其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