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3年9月20日,中国某实业公司(买方)与法国某公司(卖方)在广州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人造水晶生产线及其技术,价格条件CIF湛江,价款总额为若干法国法郎,装运日期为第二年5月中旬前,到货日期为6月底之前。双方在合同附件中还规定了卖方需派三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该生产线的设备安装指导及调试工作,调试后在双方监督下进行1小时连续生产试验,如运转正常,达到技术要求,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该生产线设备才算合格,双方才签订验收证书。
   设备到达买方工厂后,卖方工程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了多次调试,均未达到合同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对此,双方的技术人员均在调试记录上写明并签字。买方已按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的1/2,此时要求卖方将该生产线的总价格降低1/3,而卖方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买方向某人民法院起诉。问:
   本案中降低价格是否是买方可以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为什么?
【正确答案】降低价格是买方可以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
本案中买方可以采取减价的补救措施。这种措施是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
为了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都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方违反合同,必然会危及另一方的合同利益。为体现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都为守约的一方提供了多种补救措施,如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要求修理,中止履行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要求减低价格是守约的买方专享的一种权利,卖方违反合同后,买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补救措施,如果他认为要求减低价格比其他补救措施更能实现其合同利益,他有权这样做。《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37第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第37条规定的是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交货日期前对不符合同之处自行补救;第48条规定的是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我国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当然包括减低价格。法国某公司违反了合同对于生产线及技术的质量要求,中国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均在调试记录上写明并签字,表明双方对法国某公司违反合同的事实都加以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作为买方的中国某公司在卖方法国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诸如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要求修理等补救措施,而是行使了要求减价的权利。当然,依照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的精神,要求降价并不影响买方行使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