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有关法律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有哪些?______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A项涉及的是法的时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法通过后先要加以公布,公布是法开始生效的前提。如果一个法律已经制定完成但并未公布不能生效。所以,A项错误。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以加以适用的效力。关于法的溯及力主要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C项“刑法一律禁止溯及既往”是错误的。B项涉及的是法的空间效力,即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通常有四种空间效力范围,即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B项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所以,B项错误。D项涉及的是法的对象效力,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有四种,即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和综合或折中原则。折中原则是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所以,D项“折中主义”是以“属人主义”为基础的表述是错误的。本题应选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