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9月16日,某建筑公司工人张某在施工中不幸从楼顶跌落,经抢救无效身亡。该公司曾于2003年7月23日向保险公司为其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办理了相关投保手续。保险费由公司从职工福利费中支出。投保时由每个被保险人亲自填写受益人。孙某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其母王某。王某于2003年8月20日病故,张某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张的父亲早已死亡,有妻子李某和一个女儿,还有一个弟弟在工厂工作。张某生前欠公司1300元。张某身亡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000元。公司、张某的弟弟、张某的妻子李某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此引起保险纠纷。请问:
   该笔保险金应归谁所有?
【正确答案】保险金应归张某的妻子李某和女儿所有,因为她们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受益人王某先于被保险人张某死亡时,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归其继承人所有,且李某应以该财产向建筑公司偿还13叩元债务。因此,张某的弟弟不能领取保险金。此外,某建筑公司系投保人,并非保险受益人,故不能领取该保险金。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确定和保险金的归属。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张某指定其母亲王某为受益人,因此公司虽然作为投保人,但不是受益人,不能领取保险金。张某的弟弟也不能作为受益人。受益权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生存为条件的。本案中,受益人王某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因而,王某的受益权并未实现,所以保险金不能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孙某的弟弟继承。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受益人王某先于被保险人张某死亡,然而张某并未再行指定受益人,因此保险金应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其妻李某和女儿领取。在李某和女儿领取保险金后,应以之向某建筑公司偿还张某所欠的1300元。因为保险金作为遗产,应当以之为限,偿还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所欠债务。
   因此,由本案可以看出受益人与继承人的性质是不同的,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受取得。作为受益人,其领受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作为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