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丧妻后与9岁的儿子乙在某村相依为命,后甲因受刺激而成为精神病人,甲、乙均无其他近亲属,甲有一堂兄丙愿意作乙的监护人,但不愿意承担对甲的监护责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 A.丙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
  • B.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
  • C.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经甲所在单位或者乙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意
  • D.甲的监护人由甲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此,A错误,C正确。同时丙担任乙的监护人并不以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为条件。因此,B错误。另依《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3款规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