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投资40万、25万、15万建造一栋办公楼,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没有约定对办公楼的管理费用的分摊和所有权的归属。办公楼建好后,A公司认为它的投资占到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B公司认为该楼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C公司认为该楼所有权应按份共有。
问题:
A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A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B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B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C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C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