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30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借款期满,甲无力偿还,丙代为偿还了该30万元,则丙可以( )
A.请求甲偿还30万元
B.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10万元
C.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10万元,并同时请求甲偿还10万元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共同保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A、B、C、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