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经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在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______
  •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C.以大卫有经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根据以上,本题C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