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 2013 年 1 月 起一直居住于上海, 并于该年 6 月 在上海结婚。 2015 年 8 月 , 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
[解析]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 24 条, 夫妻财产关系,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两人可以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A 项正确。 依据第 27 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两人如在上海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B项正确。 依据第 26 条, 中国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国, 因此, 两人没有选择法律的, 应适用中国法, 如选择法律, 可以在中国法、 韩国法与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故CD 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