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女)是甲村农民。1985年A与乙村B(男)结婚,婚后A的户口一直未迁出。1990年甲村统一调整土地时分给A1.52亩责任田。1992年政府在甲村征用土地,A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之内。甲村的村委会在发放土地补偿费时,以A的丈夫是农村户口,A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土地补偿费,并且未给A安排就业,造成其生活困难。后A多次向甲村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A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村村委会辩称,原告的丈夫是农村户口,按县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应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该发给原告。如果你是该案的法官,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县委的文件不能对抗法律、法规。因为原告的承包地仍在承包期内,户口一直未迁出,在新居又未获得承包地,因此原告对土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以原告的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由确定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被告将土地补偿费截留是明显违法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