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预付款,7月5日乙公司将采购物品送至甲公司处。但在6月3日,甲公司获取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6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预付款,此时甲公司可以行使(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