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省会城市的甲餐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4月份经营如下:(1)当月餐饮服务收入价税合计636万元(含自酿6吨的鲜啤酒金额2.25万元)通过税控系统实际开票不含税价款为450万元。(2)当月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粽子200万元,按合同规定当月应收货款100万元(不含增值税)。(3)当月发生进项税额合计30万元,由于仓库管理员失职丢失一批橄榄油, 账面成本合计10万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5万元。其他材料:甲类啤酒消费税税率为250元/吨,乙类啤酒消费税税率220万元/吨;每吨出厂价(含 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3000元(含3000元, 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啤酒为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啤酒为乙类啤酒。
业务(1) 的销项税额为( ) 万元。
636÷(1+6%)×6%=36(万元)
业务(2) 的销项税额为( )万元。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00×13%=13(万元)。
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 ) 万元。
因管理员失职丢失的橄榄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10×9%=0.9万元。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0.9=29.1万元。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5+29.1×15%=9.365万元
当期交消费税( )万元。
22500÷6=3750(元),因此为甲类啤酒。6×250=1500元=0.15万元。
关于涉税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分期收款销售应该按照100万计算缴纳增值税,D错误,转出的进项税额=账面成本×扣除率=10×9%=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