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殷某出身于中医世家,多年来一直从事中医学研究。1991年3月,殷写了一篇中医学论文,投稿某大学《中医论坛》杂志并被该刊选用,刊登于1992年8月第三期。文章刊登后,殷某发现该杂志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论文中的3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删改。为了保护论文的完整性,殷某多次找杂志社交涉,但杂志社答复:杂志社对来稿有权修改或摘要发表,作者的稿件中未声明不许删改的,应视为作者同意对其文章进行修改。
问题:
【正确答案】可以。因为《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根据这一规定,法律赋予了杂志社对文稿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合法。《著作权法》第33条的规定局限于文字修改,不包括内容修改。该条文明确规定,如果对内容进行修改,必须经过同意。因此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侵犯了殷某的修改权。因为杂志社的修改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文字性修改、删节的范围,而对文章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删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