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保管人破产时存货人取走存货,加工承揽人破产时定作人取回定作物或维修物,承运人破产时托运人取回托运财物,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等。权利人取回财产时,如存在相应给付义务的,应向管理人履行义务后方能取回。
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取回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其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在无争议时无须通过诉讼程序,但因财产在管理人占有之下,权利人须通过其取回财产。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果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的除外。
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