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均可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两者也存在不同之处,下列关于两者不同之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重整程序比较复杂,有较多法律干预;和解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
   B.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申请仅可由债务人提出
   C.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D.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程序开始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前提出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区别
   重整与和解均是挽救企业的程序,二者均可阻断破产清算的进行,但是重整程序比较复杂,对企业的拯救力度较大,因此需要更多的法律干预,而和解程序比较灵活,对债务人企业的干预较少,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故A项正确。重整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但是和解程序体现的是债务人寻求避免清算结果,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因为若债权人想和解的话,无需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故B项正确。此外,重整与和解的差别还表现在担保物权在重整期间不得行使,而在和解期间可以自由行使。并且,重整计划草案应在重整程序开始后提出,而和解协议草案应在和解开始前提出,故C、D项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