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48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 12条第1、2款规定,对债权人就分配方案提出的书面异议,如果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就该分配方案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债权人甲、乙认为法院指定的财产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债权人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了修正,之后债权人丙、丁对该新的分配方案均予以反对。此时,债权人甲、乙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丙、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D正确,而选项A、B、C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