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事由?(  )
   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司法审查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C.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而提议召开
   D.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2/3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B、C、D项规定是法定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理由,不能选。至于A项,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虽然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召开,但此时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公司的自主决定,所以不能算是法定事由,故应选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