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王某是甲公司职工,该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建住宅楼协议,在海淀区六里屯某地建设,甲公司将其所分到的一套楼房分给王某。入住后,她发现生活用水泵房建在她家居住的楼下,水泵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经多次与有关部门交涉,未能解决。于是王某便把物业管理公司和两家建筑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鉴于噪声无法排除,要求调整住房。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噪声污染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居住的房屋地下设有水泵,水泵工作时发出声响,经环保部门监测噪声超标排放。请问: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正确答案】有损害才有赔偿,只有造成污染才谈到损失赔偿的问题,在本案中首先要解决的是本案是否属于噪声污染的问题,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由此得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排放的环境噪声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二是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噪声必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本案经环保部门监测噪声超标排放,且该水泵位于原告居住的楼下,工作时产生的巨大噪声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因此可以认定为噪声污染,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