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导或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对子公司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的如下资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5069600.00元,损益调整-15069600.00元,而“应计被投资单位债务”一项期末数为 99640358.86元,公司披露该期末余额系确认的控股子公司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累计超额亏损。在报表附注中公司进一步解释如下:截至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净资产为-99640358.86元。由于本公司欲通过采取各种财务支持等措施继续扶持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而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亦未有证据表明其有义务和意向承担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的超额亏损。为了更稳健、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本期亏损-29591826.73元计入当期投资损失。将母公司应该承担的截至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超额亏损部分计99640 358.86元,增列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应计被投资单位债务”项目。
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关于超额亏损的规定,分析上述案例。
【正确答案】当被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时,其所有者权益金额必然减少,投资企业也要按照持股比例承担被投资企业的亏损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案例中波导对子公司电讯公司的账面价值已减至零,但波导披露“由于本公司欲通过采取各种财务支持等措施继续扶持九五八五九八(湖北)电讯有限公司”,构成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义务。因此,被投资企业的亏损金额×持股比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此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经不足以抵偿应该承担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分担额。那么,一方面应该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承担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另一方面未承担的部分即“被投资企业的亏损金额×持股比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地冲减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应收款”,乃至最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换言之,当出现超额亏损时,按照如下的顺序进行冲减或确认: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账面价值;
(3)确认预计负债。
所以本案例中,波导对电讯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后,依然确认了超额亏损部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