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6年甲国跨国总公司A欲在我国投资新建一家体育用品加工企业B,该跨国总公司2006年所得为1000万美元,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在第三国设有一个子公司C,第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40/%,子公司的所得为500万美元。2006年在我国的被投资企业亏损200万美元。从税收角度分析,该跨国公司是选择中外合作还是中外合资形式投资好?从跨国税收筹划角度分析,由谁来投资更好?
【正确答案】如果采用中外合资形式,A公司和C公司均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亏损只能在中外企业内部弥补。但如果是中外合作企业,A公司和C公司则被视为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公司,其亏损可以在A国内部弥补。 如果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 甲国总公司A应交纳的所得税额=1000* 33/%=330(万美元) 在我国企业B因为亏损所以应纳税额为0万美元 第三国子公司C应纳所得税额=500*40/%=200(万美元) 总的纳税额=330+0+200=530(万美元) 如果采用中外合作形式投资: 甲国总公司A应交纳的所得税额=(1000-200)* 33/%=264(万美元) 在我国企业B因为亏损所以应纳税额为0万美元 第三国子公司C应纳所得税额=500*40/%=200(万美元) 总的纳税额=264+0+200=464(万美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知应采用中外合作形式。 在中外合作形式下,如果该项目由总公司A投资: 甲国总公司A应交纳的所得税额=(1000-200)* 33/%=264(万美元) 在我国企业B因为亏损所以应纳税额为0万美元 第三国子公司C应纳所得税额=500*40/%=200(万美元) 总的纳税额=264+0+200=464(万美元) 如果该项目由子公司C投资: 甲国总公司A应交纳的所得税额=1000* 33/%=330(万美元) 在我国企业B因为亏损所以应纳税额为0万美元 第三国子公司C应纳所得税额=(500-200)*40/%=120(万美元) 总的纳税额=330+0+120=450(万美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知,采用子公司来投资可以节税464-450=14(万美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