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某于2008年3月在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家中实有财产价值为30000元。同年7月25日下午15时左右,由于刮风下雨,邻居家未关窗户,使室内压力增大,将双层石膏预制板墙推向A某家中,致使其靠墙排放的组合家具倒塌,砸坏20英寸长虹彩电一台,录像机一台,此次家庭财产损失价值共计9000元。A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并由气象部门证明,7月25日雷雨天,有风,14时40分至15时30分阵风达到6.5级至7级。数日之后,保险公司按《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雷电、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的规定,以当天最高风力未达到8级,隔墙是石膏预制板为由,认为不构成保险责任,拒赔。被保险人A某当即与保险公司交涉,提出保险公司适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是错误的,应适用该条第三项:“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本案财产损失属保险责任。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此案应该如何处理,当事人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属保险责任,应全额赔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9000元。保险人适用合同条款不当,依据分述如下。
   (1) 保险人适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当,这是把间接原因当做直接原因。因为引起电视机和录像机砸坏的直接原因是家具倒塌,应视为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家具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墙的倒塌,属建筑物倒塌,墙的倒塌属风的原因,但被保险人并未让赔偿隔墙倒塌的损失,因此,风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除外。
   (2) 以隔墙是石膏预制板为拒赔理由之一是没有道理的。因隔墙属建筑物,条款并未写明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是什么性质的,按法律规定,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3)本案是家庭财产损失,应按第一危险赔付方式赔付,不存在比例赔偿问题,因此,应按保险金额赔偿。
   (4)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墙倒是由于建房质量问题,应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向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向建筑单位或房管部门请求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