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为购进一条先进生产设备,与银行乙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贷款数额为800万元,年息为5/%,借款期限为2年。甲公司和丙公司、丁公司为联保单位,经甲公司请求丙公司和丁公司为甲公司的该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期还款的话,则由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来甲公司与银行乙达成一致将还款期限推后1年,并随即将推迟还款协议通知了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未予答复。贷款到期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银行乙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共同保证责任而引起纠纷,将丙公司和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正确答案】法理分析。第一,保证和保证人资格、抗辩。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对于保证人的资格,法律做了明确规定,我国按照《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由于保证人承担了对债务人的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第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共同保证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法》对共同保证规定了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第三,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第四,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做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第五,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间。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对本案的分析。第一,甲公司与银行乙变更还款期限之前,丙公司和丁公司为一般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条款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期还款的话,则由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甲公司与银行乙变更还款期限之前,丙公司与丁公司对银行乙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保证人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共同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三,本案中丙公司和丁公司可以依法拒绝承担共同保证责任。银行乙与甲公司达成一致将还款期推后1年,没有得到保证人丙公司和丁公司的书面同意,保证期满即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债权人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也只有在此期间内有义务履行保证债务。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的,过了该期间,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消灭。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