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66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A正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乙先于甲死亡,其子戊可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B错误:既然戊可以代位继承,现金也是甲的遗产,现金没有遗嘱作规定就按法定继承来办理,则戊是可以继承现金的。 C正确:丙作为甲的儿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丁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D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所以丙有权继承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