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兴起了一场“国际私法革命”,许多学者对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主张,形成了“学派林立”的局面,几种有代表性的理论是:
(1) 库克的“本地法说”。这种理论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总要适用自己的国内法。只是如果该案件中有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化为国内法产生的权利予以承认。这种理论主张一切按自己的法律,对外国法采取一概否认的态度,过分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被认为是对萨维尼思想的反动,但也从理论上彻底批判了既得权说。
(2) 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卡弗斯认为,传统的冲突法制度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问所选择的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他主张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并为法律适用的结果提供了两条应遵循的标准,一是对当事人公正,二是要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这一理论首次提出了直接对实体法进行选择的大胆设想,为许多人接受,但也因其抽象模糊而受到批评。
(3)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柯里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他直接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在冲突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政府利益的是虚假冲突,否则为真实冲突。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则一律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是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显然是赞成尽可能适用法院地法的,在实际上否定了冲突法存在的必要,动摇了国际私法的体系,因此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反对。
(4) 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这五点考虑分别是:①结果的可预见性;②州际秩序和国际秩序的维持;③司法任务的简单化;④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⑤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莱弗拉尔指出,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这一因素,是影响法院选择法律五点考虑中最容易起争议的一个因素,但同时它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因此有些学者干脆把他提出的理论称之为“较好的法律规范说”。该学说的缺陷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判断法律的好坏。
(5) 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艾伦茨威格通过对冲突法学说史的研究,在分析和考察以往判例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国际私法所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而外国法的适用只是一个例外。他认为,法律冲突的解决是法院地实体法的解释问题,即可根据对法院地法的解释结果决定应该适用什么法律。为了防止“挑选法院”,他又提出了“方便法院”和“适当法院”的理论。他还认为,按照他提出的这种国际的和州际的适当法院的司法管辖原则可以防止人们所担心的法院地法的错误适用。艾伦茨威格的理论是本位主义的体现,目的在于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
(6) 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其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公布标志着“既得权”的终结、“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诞生。里斯的这种思想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美国冲突法学界的共同产物,即在较为简单和成熟的领域中主张采取确定性的规范,而在较为复杂的领域中主张运用灵活的方法代替传统冲突法规则。它从一个较为折衷的角度反映了现代美国的冲突法思想,避免了《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公式化的法律选择模式。
美国当代冲突法理论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但它们对待冲突法学说的态度基本是一致的,都主张采取一种较为灵活的方式进行选择,同时加强了适用法院地法的趋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