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10月1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预付款,11月13日乙公司将采购物品送至甲公司处。但在10月10日,甲公司获取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10月13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预付款,此时甲公司可以行使( )。
  • A.后履行抗辩权
  • B.不安抗辩权
  • C.同时履行抗辩权
  • D.撤销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的;(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