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问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000元。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合同法理沦称此为()
A、
清偿充抵
B、
第三人清偿
C、
代物清偿
D、
新债清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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