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张某,男,28岁。
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12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1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合人民币7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2005年7月中旬,张某的所在单位要张某回厂上班,张某又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200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张某先到木器厂,将和其兄张浩共同保管的保险箱打开,拿走其中的新兴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然后,张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其兄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48700余元、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以及一本存折。随后,张某利用假的身份证将存折中的1万元取出。作案后,张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张某交代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
[问题]
问答题 本案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与其兄共同保管的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兄的人民币48700余元、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从银行骗走人民币1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行为人张某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那么作为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追究张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是在量刑时可以就盗窃罪适当从轻处罚。同时对于诈骗罪也可以参照盗窃罪的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白某与湖北A市的个体经营者张某做生意,张某欠下白某货款6000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讨要未成,遂起意扣押人质索要欠款。2004年1月19日,白某邀约了被告人于某和高某,并携带手铐,租乘个体出租车从某县开往A市。途中,白某买了舒乐安定片一盒。1月21日下午白某等人到达A市。白某先到张某家去要钱,未果,即于当晚8时许将张某骗出,与于某和高某将张某挟持到出租车上,后挟持到一宾馆内。在宾馆内,张某极力反抗、呼喊。白某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并私下告诉于某和高某下手要注意,只是要钱,别搞出人命来。于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高某等人用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张某继续呼喊,白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2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在张某昏睡时,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搜身将张某身上的现金1万余元拿走。1月22日中午,张某趁于某外出、白某和高某睡熟的机会,逃出宾馆。但是被外出回来的于某发现,于某追上张某后用匕首向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导致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虽有较多的损伤,且头面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某立即死亡,且在性质上属于轻伤(偏重),胸部的创伤是致命伤。 [问题] 本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白某、于某和高某合谋后,非法拘禁他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使用暴力等手段并从被害人身上搜走人民币1万余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3)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使用匕首向被害人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其杀人的故意明显,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于某是在非法拘禁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不能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处理。而被告人白某和高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于某的杀人故意超出了白某和高某共同故意的范围,仅仅于某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主观上应当有罪过。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已经超出了被告人白某与高某的预见范围,白某与高某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同时,被告人白某与高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暴力行为,但是不是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5)被告人白某和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而被告人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6)在非法拘禁和抢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白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高某与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谢某,男,62岁,已退休,曾系某县建设局局长。在某县的检察院,谢某交代如下的事实:(1)在其担任局长期间,包工头甲为了争取到一个小区的项目,在春节期间送给他5万元过节费,谢某点头收下。后来由于该包工头的建筑队没有达到有关标准,谢某没有将该项目交给甲。(2)在其担任局长期间,建设局准备建办公大楼,谢某找来投标者乙,向其索要某某股票1万股,当时市场价格为10万元。乙送来股票后,谢某未付股金收下股票,不久将办公大楼的建设项目交给乙承建。但是由于股票市场波动,现在股票价格总共值100元。(3)谢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操办过58岁生日,谢某共收到其高中、大学同学的礼金80笔,共计1万元。(4)谢某在担任局长期间,职工丙被提拔为科长,丙为了感谢谢某的关照,事后将8万元的好处费交给谢某的妻子丁某,丁某事后告诉了谢某,谢某第二天将8万元上交建设局的纪委。 [问题] 谢某交代的上述事实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谢某收受包工头甲5万元过节费,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实际使得行贿人获得利益,只要承诺为他人谋求利益即可。本案中,谢某在收到5万元过节费时,点头表示为甲谋利,已经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谢某收受乙1万股的股票构成受贿罪。对于收受股票的,应当以收受股票当时的价格认定为受贿数额,所以本案应当认定谢某收受乙10万元的贿赂。由于谢某收受乙的股票是为了乙中标,为乙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3)谢某收受同学80笔、共计1万元的礼金不构成犯罪。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谢某收受同学的贺礼,属于礼尚往来,不是基于其职权,而是基于同学间的友谊,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4)谢某的妻子丁某收下的8万元不构成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不但要有客观的行为,而且还要有主观的故意。本案中,谢某在得知丁某收下8万元感谢款后第二天就上交纪委,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受贿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认定谢某构成受贿罪。 (5)谢某的两次受贿行为均没有经过处理,所以应当将两次受贿的数额累加,即5万元加上10万元,按照总共受贿15万元追究其受贿的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被告人钱某,男,32岁,无业游民。 2004年6月,被告人钱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2004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地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钱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钱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向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活动费”5000元交给钱某。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报案后钱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钱某还交代了其于1997年12月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财物1500元的犯罪事实。 [问题] 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正确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是5年。本案中,被告人钱某盗窃1500元,可以判处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所以追诉时效是5年。自犯罪之日1997年12月起计算,至2004年12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由于不能追究钱某盗窃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的盗窃犯罪事实也没有认定自首的必要。 (4)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本案对于被告人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