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供货单位与乙采购单位于2016年1月1日订立水泥供货合同。约定水泥价格为每吨140元,2016年3月1日交货,但是由于乙自身的原因,实际乙的提货时间为2016年4月1日。2016年3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为每吨140元,2016年4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为每吨160元,则乙最终应付总款为每吨______元。
A、
130
B、
150
C、
160
D、
180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本题中,乙逾期提货,遇价格上涨后,应按照新价格执行,即每吨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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