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现年17岁, 高二学生, 平时创新能力极强, 其研究创造的一个小发明获得专利, 并且经济价值较高。 专利权的申请、 使用和由此所获取的收入的处理一概由王某的父亲予以安排, 王某的父亲从事的下列各种行为中, 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责任的是
王某虽然现年17岁, 并且因为自己的发明创造而取得不菲的收入, 但并不是劳动成年人, 所以仍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王某的父亲为其监护人。 《民法通则》 第18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 ”D选项中王某的父亲将专利权转让所得中的1万元捐献给希望小学, 虽然是以王某的名义, 但不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条件, 所以违背了监护职责, 当选。 而ABC选项中王某的父亲的行为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依法履行监护权利的行为, 应注意的是A选项中转让价格虽然比市场价格略低, 但属于正常的价格波动, 并没有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