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有( )。
【考点】 著作权的法定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 ②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法律规定, 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有:①为个人学习、 研究或欣赏,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 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所谓“适当”, 是指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 在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④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 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 播放的除外。 ⑤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 播放的除外。 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 此处的使用方式仅限于“翻译或者少量复制”。 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⑧图书馆、 档案馆、 纪念馆、 博物馆、 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绘画、 摄影、 录像。 ⑪将中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⑫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另外, 这种合理使用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 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 广播电台、 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