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7月15日,某市大华商场内顾客熙熙攘攘,好一派热闹景象,突然一个身穿白衬衫的小伙子慌不择路地急冲进来,后面紧跟着两名警察。小伙子东窜西窜,由于商场内人太多,警察费了好大劲才将其抓获,原来被抓获的是一名在逃嫌疑犯。在追捕的过程中,商场内的一些商品被损坏,而且影响了正常的营业秩序,商场负责人要求警方赔偿全部损失。警方人员则表示他们是在执行公务,对于给商场造成的损失,愿意给予合理的补偿。问:
【正确答案】不违法。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商场负责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国家补偿。根据宪法和法律,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依法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刑事侦查、拘留、预审等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属于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根据该法的赔偿情形可知我国的国家赔偿实行违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对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在规定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诉讼赔偿的赔偿范围时都有明确体现,各条都以“违法”或“非法”等字眼来限定赔偿范围。所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无权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补偿。尤其是在行政管理领域,往往存在许多合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如紧急行政行为,受害人只有请求补偿权,而无请求赔偿权。
   本案警方人员为追捕在逃嫌疑犯,从而对商场的商品造成了损害,这一后果是在行使追缉权时造成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并非由公安人员故意所为,而是一种合法的紧急行政行为。所以,本案对于警方合法行使职权给商场造成的损失,商场只能请求国家补偿。
【答案解析】